根據X-income博主分析,首先收到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通知和收到屋宇署發出的維修令是2個概念,對於物業買賣時,負責維修費用是買家還是賣家會有不同答案。
強制驗樓、驗窗通常買方負責
如果是強制驗樓、驗窗通知,一般情況下,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,收到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計劃法定通知,除非合法列明,否則都是由買方負責費用。強制驗樓或驗窗通知概念是大廈已經去了夠舊,有機會需要進行修葺,但未必一定需要,驗樓也不是立即發生,所以就算通告是在簽臨約前發生而未有開始任何修葺行動,負責費用的都會是買方。要留意,強制驗樓通告是不會註入田土廳。
所以在購買樓齡 30 年以上的二手樓時,務必向地產代理、管理處或其他途徑查詢該大廈是否已收到強制驗樓令,或是否最近已經自行進行大維修,以及維修費用是否已結清等問題。
維修令通常買方負責
但如果收到屋宇署發出的維修令(即Order 24單位潛建清拆令或Order 26,共同地方的修維令)就不同了。當屋宇署正式發出維修令給大廈或潛建的單位時,會把這個 order 去田土廳註冊登記。買賣前,代理會幫你做土地查冊,文件上會見到這個Order有兩個日期,分別是文書日期 (Instrument Date) 和註冊日期 (Delivery Date),文書日期是指屋宇署發出order的日期,註冊日期是註冊到上田土廳的日期。
發出Order到送去填田土廳再等處理需要時間,通常註冊日期都比文書日期遲兩至四星期,但重點是文書日期,即發出維修令的日子,只要是發生在物業成交日期之前,賣方就需要負責維修費用。就算是簽臨約之後先收到Order,賣家一樣要負責。要注意跟據田土廳的優先權準則,註冊日期若在文書日期一個月之後才出現,這個情況下,便會直接使用註冊日期作準則。
例子:
- 2026年2月1日,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90天成交期,成交日期為2026年6月1日
- 2026年3月17日,大廈收到屋宇署發出的維修令,文書日期是2026年3月17日
- 兩至四星期將文件註冊去田土廳,註冊日期大約在2026年4月除
- 註冊日期在成交日期之前,所以賣方依然需要負責維修費同,就算可能收取費用的時間可能是一年半載之後的事
如果成交期內發現了有維修令,雖然是賣方責任,但買方要日後向賣家追討也未必容易。所以,如果發現有維修令後,應通知律師樓,要求賣方把預計維修費預留在律師樓,在買方付賣方樓價中的尾數中扣除。




